昆明出台餐馆经营指导意见 保持一米间距暂停群体性聚餐

2020-03-14 21:38:17 来源:福贡县人民政府 作者:云南网记者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昆明出台餐馆经营指导意见 保持一米间距暂停群体性聚餐

  来源:云南网 作者:云南网记者 赵岗

为推动昆明餐饮单位恢复正常经营活动,做到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和复工复产三到位,保障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3月13日,昆明市商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昆明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要求餐馆营业时应遵守如下条件:

一、复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中型(含中型)以上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大于150m²,或者就餐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餐饮连锁企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必须成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由企业法人或指定专人全面负责;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快餐店等其他餐饮单位由主要负责人负责。

各餐饮单位工作小组(负责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落实防疫用品保障、卫生消毒、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机制,做好信息采集、归档和存档备查工作。

(二)开展从业人员排查,全面采集了解返岗员工假期动态(包括行程、目的地、是否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并登记汇总,督促员工开展个人健康状况申报。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暂不返程返岗。

如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要及时就医参与筛查。有来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流行地区的人员及有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报备,并要求员工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天。

(三)各餐饮单位在复工前,应准备各类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并在入口处、收银台等地方设置1.5米间隔线引导人流,避免聚集。。

二、复工后食品经营场所管控

(一)严格进店要求

1.餐饮单位应将“云南抗疫情”出、入场所二维码张贴于出口和入口显著位置,并安排专人监督出入人员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出入经营场所;

2.餐饮单位需对所有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超过(含)37.3°C或者有咳嗽、呼吸道症状的顾客,应要求其立即离店并及时就医检查;

3.不戴口罩拒绝进店,消费者除就餐外应全程佩戴口罩,用餐后须及时佩戴口罩,离开座位必须戴口罩。

(二)严格场所管理

1.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相关公告和防护知识宣传海报等,引导进店消费顾客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需配合注意事项;

2.店内每天早中晚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分开设置入口、出口,确保就餐人员单向流动;中央空调必须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关闭回风阀,以全新风方式运行,每天经营活动结束后,继续运行1小时以上,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使用壁挂式、立柜式空调的单位,应定期对空调过滤网进行消毒;

3.店内有公共卫生间的,应保持环境及坐具清洁,定期消毒并做好记录,卫生间洗手池配有洗手液、消毒酒精,并保持空气流通;对顾客接触较为频繁的过道、电梯、扶手、门把手等增加清洁消毒频次。

(三)严控就餐方式

1.就餐保持一米间距,使用公筷、公勺,倡导“分餐自助”,不大声喧哗,不近身敬酒,不在餐厅闲聊,做好餐前洗手;

2.使用预约就餐、分批就餐、错峰就餐等方式,结账时优先使用手机扫码支付,减少现金流通;

3.在三层以下餐厅就餐时,应尽可能不乘坐电梯;三层以上餐厅就餐时应减少与电梯设施的接触。

(四)严控供餐环境

1.营业期间严控入店人数,避免人群聚集:中型(含中型)以上餐馆上座率不得超过用餐总座位数的50%,不同餐桌之间距离不小于1米,每桌顾客用餐后,立即对相关桌椅进行消毒后再安排下一批次顾客;

2.推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的方式;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快餐店等应根据实际情况有序引导顾客进入,在人流量较大时,积极做好顾客的疏导工作;

3.单位食堂、会议等统一用餐单位应采取分散用餐、错时供餐、打包配餐等方式供餐就餐,避免用餐人员聚集,鼓励用餐人员自带餐饮具或提供一次性餐饮具。

(五)暂停群体性聚餐

全市疫情响应解除前,暂停一切群体性聚餐活动(包含农村自办宴席)。餐饮单位提供厅面服务时,在每位餐座之间间隔距离不少于1米的基础上,每桌用餐人数不得超过8人,每个包间只开一桌,保持通风。不得举办婚宴、寿宴、生日宴等各类宴席,以及农村自办的婚丧嫁娶等各类宴席。

三、食品加工操作过程管理

(一)每天落实晨检制度,并进行不少于两次对员工体温的监测,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的人员要及时就诊并做好记录;做好员工防护知识培训,所有员工须戴口罩上岗,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在上岗前、如厕后、接触垃圾后必须及时进行双手消毒;上下班途中正确佩戴口罩,并避免与有上述症状的人员亲密接触。

(二)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及原材料、食品相关产品采购

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有完整的进货验收台账、供货方资质、检验(检疫)报告等;不得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不得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禁止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禁止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圈养和现场宰杀活禽。

(三)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操作,烹饪过程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储存,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工具、用具、容器清洗消毒到位。

(四)餐饮单位制作半成品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或容器上标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在家里加热制作时要求等内容。

四、外卖管理

(一)餐饮单位从事外卖经营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出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核准的经营范围和项目,供餐数量要与自身规模和供应能力相适应。

(二)加强外卖送餐人员管理,严禁有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骑手上岗,对所有配送人员每天进行晨检,如实记录健康情况,无异常方可上岗,对晨检出现与疫情相关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配送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到店取餐和送餐过程应提倡无接触式服务,每天不少于两次对送餐箱、相关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杜绝送餐过程对食品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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