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之规定。现对过期的未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或采矿权注销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自行废止。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特此公告。
崇信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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