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报告已经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司法局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附: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孟连傣族拉祜族傣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报告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听证修改稿)》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30日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举行《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听证的报告
孟连县司法局: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促进烟草市场秩序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2月15日举行了《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听证会,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现将听证会召开情况报告如下,请给予审查。 一、听证事由 对拟出台的《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内容是否合理恰当,听取社会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时间 2020年12月15日9:00至11:00时。 (二)听证地点 云南省孟连县农村商业银行七楼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 1.听证主持人(1名) 董祯祥 县司法局局长 2.听证员(1名) 邓见一 县烟草专卖局局长 3.听证书记员(2名) 叶 英 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孙思远 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副主任 4.听证监察人(2名) 李应柏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李 立 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5.听证公证员(2名) 陈 勇 澜沧县公证处公证员 李银洁 澜沧县公证处公证员 6.听证决策介绍人(3名) 罗 韬 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股长 穆 荣 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副股长 白 迪 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区域市场部副主任 7.听证代表(27人) 宋显庆 县人大预工委主任(人大代表) 苏春煜 县政协四级调研员(政协委员) 罗文福 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田润玲 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姚德亮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 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岩 胜 县教育体育局原纪委书记 张志红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叶罕嫩 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中心负责人 武凌清 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贵红 县广播电视台记者 陈建林 卷烟零售户 何智英 卷烟零售户 刘汉成 卷烟零售户 陈 艳 卷烟零售户 李秀英 卷烟零售户 郑 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 婻 倩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 丁应华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 叶 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 朱水莲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 尹木彪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 李春强 消费者 白 强 消费者 张群海 消费者 文海龙 消费者 王燕辉 消费者 8.邀请单位(10个) 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云渝律师事务所、县广播电视台。 9.旁听人员(5人) 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相关人员。 10.新闻媒体(1个) 县电视台。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会上决策介绍人罗韬宣读《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就《 听证稿》制定的主要原因和法律依据作说明,听证代表对《草案》进行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卷烟零售户代表何智英提出: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孟连县卷烟零售户代表何智英,首先我对此次听证会表示支持,我对(草案)有两个疑问。 1.(草案)中“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已合法持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影响。”,这条对我们卷烟零售户有什么影响? 2.(草案)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间距不得低于该路段零售点间距的一半。”这条规定是否受数量限制? (二)卷烟零售户代表刘汉成: 我是孟连县城区卷烟经营户刘汉成,湖南人,我对该规定无建议和意见,我就说点自己的感受,我已经在孟连县卖了很多年的烟,也是一名老零售户,今天能够来参加合理布局听证会,我也感到十分荣幸。以前在没有相关限制时,哪里的小卖部想卖烟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办证卖烟,没有距离限制,好多零售户聚集在一起,竞争很大,生意也没有以前好,严重影响了我们的利益。今天,听了合理布局规定介绍,对办理烟草证作出了距离等方面的限制,我对合理布局规定非常赞同,也觉得很合理。这对今后提升我们零售户盈利水平和经营积极性是很好的事情。 (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丁应华提出: 主持人好!大家好,我是申请人代表丁应华,首先我对此次听证会表示支持,我有两个疑问。 1.除(草案)中限制的地方以外,其它地方是否受距离和数量限制? 2.(草案)中规定的“间距”是指左右或周围? (四)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尹木彪提出: 我叫尹木彪,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很荣幸今天能来参加由孟连县烟草专卖局举行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听证会,作为一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户,我对贵单位听证会提出的布局规定有一点感触。首先,我赞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因为烟草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之所以特殊,刚才烟草部门也说了,它是国家实行垄断经营,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它应该对卷烟零售点进行人性化、科学化的合理布局,只有这样的布局才能一方面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另一方面是充分发挥合理布局的特性,提升卷烟零售户的经济利益。同时达到消费者、卷烟零售户、国家利益三方的最大化的满意。 (五)消费者代表李春强提出: 我是卷烟消费者李春强,已吸烟多年,是一名忠实的卷烟消费者,孟连县烟草专卖局在这里举行听证会,很高兴邀请我参加,对此我表示衷心感谢!据我了解,烟草实行专卖专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我们要认识到的是,烟草实行专卖是国家垄断,而不是一般意义的行政垄断、地方垄断。《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要求必须从烟草的高度来统一布局,将烟草行业分散的竞争力凝聚成中国烟草的整体实力,不断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消费者提供低危害的优质产品。作为一名卷烟消费者,能在方便的地点在卷烟零售店购买到优质且价位合适的卷烟才是目的。孟连县烟草专卖局结合最新孟连人口、经济、交通等情况,依法、依规在全县范围内相应进行调整卷烟零售点合理的布局,并进行听证,即响应了烟草行业的发展方针、满足了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的需要,方便了卷烟消费人群的购买需求。因此,对于此听证会我会全力支持,没有任何意见。 (六)县人大常委会预工委主任宋显庆提出: 1. 建议对限制办理许可证数量进行详细说明; 2.十字路口处怎么确定属哪条街道,建议明确,避免过于集中; 3.公里沿线办理许可建议加强实地核查,避免“两违建筑” 和考虑交通安全; 4.在第三章第八条第五款中,对放宽准入条件的,建议进一步明确说明,明确优先级和同时占有几个条件; 5.城乡规划中,城乡区域会调整,建议及时跟进同步调整。 (七) 县政协常委苏春煜提出: 在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中“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建议加强依据说明。 (八) 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罗文福提出: 在涉烟违法案件中,数量较高,价值较大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请零售客户手法经营,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九) 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田润玲提出: 在第三章第八条第五款中,对放宽准入条件的,是否还受布局数量限制,建议进一步说明;取消许可证后,还有未销售完的卷烟在销售,建议及时处理。 (十) 县公安局副局长姚德亮提出: 1.布局总体合理; 2.后期建议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尽量完善; 3.请零售客户守法经营,违法必究。 (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吴江提出: 1.建议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明确为“未取得烟草零售资格” ; 2.特殊情况放宽准入条件建议明确; 3.贫困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就取消贫困户资格了,建议完善说明; 4.附则中,残疾人(智力不足)的不办工商营业执照,建议在残疾人优先中进行说明。 (十二)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中心负责人叶罕嫩提出: 街道变更后建议及时更新街道名称;学校附近建议解释清楚。 (十三)县教育体育局原纪委书记岩胜提出: 建议加强中小学校附近卷烟零售行为的监管。 (十四)其他听证代表未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介绍人的陈述和答辩 主持人、各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不进行合理布局,无节制地发放许可证,势必会导致相互降价、恶性竞争及各种违法现象的出现,也会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到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进行科学、合理的卷烟零售户布局工作即符合广大卷烟经营户及消费者的利益。为让孟连县烟草专卖局管理辖区内广大卷烟零售户卖好烟、守好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上述布局规定,并就该规定举行听证,根据法律规定及上级要求,此规定在听证会通过后,我们的零售许可证核发工作将严格按照此规定实施,因此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根据听证笔录,进一步完善制定合理布局规定,并将修改后的规定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及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2020年12月16日9:00 至11:00时,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召开会议,就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研究评议,采纳情况如下: (一)卷烟零售户代表何智英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 (草案)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间距不得低于该路段零售点间距的一半。”这条规定是否受数量限制? (二)县人大常委会预工委主任宋显庆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 在第三章第八条第五款中,对放宽准入条件的,建议进一步明确说明,明确优先级和同时占有几个条件。 (三)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田润玲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 在第三章第八条第五款中,对放宽准入条件的,是否还受布局数量限制,建议进一步说明。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吴江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 1.特殊情况放宽准入条件建议明确; 2.贫困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就取消贫困户资格了,建议完善说明。 (五)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中心负责人叶罕嫩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街道变更后建议及时更新街道名称。 六、听证结论 本次听证会中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对予以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已在《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改稿)》中进行修改。下一步,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将加大对《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宣传力度,确保卷烟零售户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中严格按审核通过的《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执行,积极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市场秩序。 特此报告
附件:《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修改稿)》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制定说明》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22日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利益,巩固完善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卷烟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和适度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结合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程序,做到制定科学、程序合法、结果公平。要开展合法性审核把关,不得自行增设许可条件,防止有关合理布局规划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政策性规定相抵触。 (二)便民服务原则。要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三)市场导向原则。应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要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划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四)分类施策原则。要认真研究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已合法持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影响。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相对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 第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场所,具有独立的经营空间,不得为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 第七条 零售点申请的程序: (一)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限制性规定 第八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类型包括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限制、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类型。 (一) 距离限制:主要运用于城市、乡镇的街道、路段等开放式、可直接测量的地域范围内新申请的零售点。具体规定如下: 1.以下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且零售点布局数不得超过数量限制。(详见附表) 城东路60个(新客运站转盘至中勒水库)、海关路25个(白象街新华书店至新客运站)、城市花园13个(海关路T字路口至盛世家园门口)、通商路9个(海关路T字路口至老屠宰场)、孟连大街17个(曙光宾馆至公路管理局)、城西路40个(老大桥至勐阿路口)、帕当路35个(海关路红绿灯至青树园饭店)、建设路6个(原县幼儿园至法院路口)、莲花路10个(体育馆T字路口至农行T字路口)、金塔路8个(民族广场至李波家烧烤对面)、白象街及延长线14个(政府门口至傣王府酒店)、滨河路8个(黄金海岸KTV至湿地公园)、金山路10个(县一中门口至一环路红绿灯)。 2.以下乡镇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且零售点布局数不得超过限制数量。(详见附表) 勐马镇街18个(客运站至交警中队)、勐阿农场10个(芒朗组缅寺门口至农场机建队)、勐阿老街19个(老客运站至免税仓库门口)、勐阿口岸40个(免税仓库门口至口岸通道)、勐阿国际5个(勐阿经济开发区委员会至椿林学校)、公信乡街11个(加油站至集贸市场)。 3.以下乡镇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零售点布局数不得超过限制数量。(详见附表) 芒信镇街26个(芒信镇部队路口至农贸市场后门)、芒信镇桥头6个(芒信镇新大桥至T字路口)、富岩镇街25个(部队路口至边防派出所)、西盟岔路口4个(富岩镇文化站至英沟莫口岔路口)、景信乡街6个(景信乡派出所至卫生院)。 以上城乡主要街道零售点已饱和的,在符合间距的条件下,按照“减一进一”的原则布局零售点。 (二)小区域总量限制:主要运用于相对封闭、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村零售点合理布局以行政村常驻人口为参照标准。常驻人口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常驻人口100-300人(含300人)的设置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常驻人口300-500人(含500人)的设置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500人以上的设置8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2.星级酒店不纳入此次零售点布局。 3.客运站候车厅零售点已纳入街道路段进行布局。 (三)总量+距离限制:主要运用于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商场、封闭式居民小区、旅游风景区、农场渔场、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等。具体规定如下: 1.以下城区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且零售点布局数不得超过限制数量。(详见附表) 义合来边贸园5个、傣族村和古城街27个、金塔旺角8个。 2.以下城区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零售点布局数不得超过限制数量。(详见附表) 中缅街10个、大集贸市场35个、南垒集贸市场14个。 3.以下乡镇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零售点布局数不得超过限制数量。(详见附表) 勐马镇集贸市场15个、勐阿集贸市场20个、芒信镇集贸市场8个、富岩镇集贸市场4个、公信乡集贸市场7个。 4.封闭式居民小区内不予布局零售点。 以上城乡区域零售点已饱和的,在符合间距的条件下,按照“减一进一”的原则布局零售点。 (四)法定不予许可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特殊情形。 1.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2.在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50米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间距不得低于该路段零售点间距的一半,但不受数量限制。 4.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5.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6.对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等新兴经济区域,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且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10个。 7.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8.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持有效证明的特殊群体,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凭有效证件并经核实后,给予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需要修改或调整的,依法听证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草制品零售是特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许可经营的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公民;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50米范围内是指从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可通行最短距离50米半径范围以内的区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指幼儿园、青少年宫、儿童乐园以内的区域。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表 孟连县城乡主要街道及部分区域零售点布局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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