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政办发〔2020〕34号 茄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河流、灌区、水库管理范围 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水利站: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窝棚河、正心河、正川河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对四新水库、中心河水库、石龙山水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对泥鳅河灌区、铁中灌区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河流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是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小型水库不小于100米,水库 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二是拦河坝(闸)上下游不小 于300米,左右岸不小于100米;三是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等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是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 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是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三是堤顶、坝 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 险车辆;四是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 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一)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一是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占、毁坏。二是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 位至分水岭;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 据批准的设计和工程安全的需要,按照本次保护范围划定。 划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应树立标志。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是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二是不准擅自在水库库区内 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三是禁止在水利工 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 工程安全的活动。四是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 失危害的,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 措施。五是禁止在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六是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 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七是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 应经有审批权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路管 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 修养护。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 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 责维修养护。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七台河市正川河和桦南林业局窝棚河、正心河干流行洪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 2.泥鳅河灌区渠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表; 3.泥鳅河灌区水闸、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表; 4.铁中灌区渠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表; 5.铁中灌区水闸、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表; 6.四新水库、中心河水库、石龙山水库划界成果表。 茄子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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