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纪委监委就全市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20-01-08 08:00:00 来源:新兴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嘉宾: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杨润忠

          时间: 2019-05-28

  5月份以来,市纪委监委全面启动了信息化建设,其中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开展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基本信息采集和廉洁档案建设。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市纪委监委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杨润忠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市纪委监委为什么要开展公职人员信息采集?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关于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部署要求,积极适应信息化、大数据时代对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带来的新挑战,主动回应党和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保障和支撑能力,市纪委监委全面启动信息化建设工作,目前已在市、区县两级纪检监察机构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下发了工作方案,采集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下步,还将根据监督工作属地化原则对中省直系统的公职人员开展此类信息采集工作。总之,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信息采集是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先行。 

  问:开展公职人员信息采集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开展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相关信息采集工作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依据的。法律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一款、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内容略);政策层面,今年年初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继以规划、方案、通知等方式出台的多个文件,对纪委监委系统信息建设工作先后提出明确要求。 

  问: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答:本次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信息采集内容,完全按照上级纪委监委制定的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档案的填报细目和要求进行。信息采集主要是通过信息采集模版,由公职人员填报个人基本情况和家庭财产收入、经商办企业、出入境等重要事项,最后形成个人廉洁档案,由纪检监察机构专门人员录入廉洁档案系统。对于不如实申报或漏报的,将根据《监察法》及有关党纪、政务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问:如何保证公职人员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答:信息采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的工作,为保证稳妥有序地推进此项工作,防止不当采集、使用个人信息以及失密、泄密等案(事)件发生,市纪委监委信息采集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信息采集保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专题研究部署保密工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通知。从纸质表格的打印、电子版表格的拷贝、到信息表格的封装、存储、汇总、上报等工作程序,均严格按保密要求严密设置。在此基础上,确立“三个明确”原则。即: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是公职人员个人信息保密的第一责任主体;明确非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信息采集工作;明确不得将信息采集工作简单地向其他部门交办或委托他人办理。制定“三个严禁”要求。即:严禁信息采集工作人员非因工作需要翻阅、查看工作中获取和知悉的他人个人信息或以任何方式擅自传播他人个人信息;严禁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严禁非因工作原因将信息采集工作方案、填报表格等有关资料带出所在的办公场所和规定的保密区域。同时,我们还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将个人信息由“个人填报、集中汇总”调整为:根据个人意愿,填表和交表均可由本人负责完成,并对其信息填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以此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泄露机率,避免给个人带来相关风险和忧虑。 

  问:不当泄露个人信息应承当哪些法律纪律责任? 

  答:如发生个人信息不当泄露,对相关工作人员除了依照《刑法》《保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条例(试行)》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此外,根据本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书》,还要给予经济处罚。(记者袁晓玲) 

来源:七台河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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