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余中平等2名同志辞去县委委员 职务的决定 (2018年1月10日中国共产党马龙县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中国共产党马龙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余中平、角燕生2名同志因工作变动已调离本县,其本人申请辞去县委委员职务。经中国共产党马龙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决定批准余中平、角燕生2名同志辞去中国共产党马龙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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