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2020-01-07 12:37:14 来源:荣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九久 字号:T|T

重庆市荣昌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丰富馆藏档案资源,充分挖掘档案价值,发挥档案作用,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切实推进对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荣昌区档案馆(以下简称区档案馆)对散存在境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以特定方式收存进馆的行为。

  第四条 荣昌区档案局(以下简称区档案局)应加强对全区档案征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档案征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档案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荣昌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档案征集经费由区档案馆结合征集情况,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档案征集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荣昌区域内的单位及个人形成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主要包括:

  1.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国家领导人在荣昌从事公务活动形成的档案;

  2.原籍荣昌或曾在荣昌活动过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革命烈士、有较大影响的华侨和境外华人的档案;

  3.外国和国际组织领导人、知名人士在荣昌活动形成的档案;

  4.荣昌区域内的省(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

  5.荣昌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

  6.荣昌区域内的文化遗产、风景名胜档案;

  7.具有历史保存价值和荣昌地方特色的其他档案。

  第八条 档案征集的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收购;

  (三)征购;

  (四)接受移交;

  (五)接受寄存;

  (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九条 区档案馆在征集档案时,应安排2名以上熟悉档案专业知识的档案征集人员共同进行。征集档案时,档案征集人员要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

  档案征集人员自征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征集到的档案交至区档案馆。区档案馆应当将征集的档案登记造册。

  第十条 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由区档案馆成立档案评审委员会,对拟征集档案的真伪或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海内外人士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海内外人士将重要的、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区档案馆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二条 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捐赠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区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可以向区档案馆出售。区档案馆确定可否收购,并根据档案评审委员会的评估价格,与出售人协商确定收购价格。

  第十四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且档案所有人不愿向区档案馆捐赠的,区档案馆可以主动征购,并根据档案评审委员会的评估价格,与档案所有人协商确定征购价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档案中,属于国家所有、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六条 区档案馆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集进馆档案的安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档案征集人员未按时将征集的档案交区档案馆的,由区档案局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档案捐赠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区档案馆应当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不向区档案馆移交所持有档案的,由区档案局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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