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档案馆档案征集工作实施办法

2020-01-07 12:38:37 来源:荣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九久 字号:T|T

重庆市荣昌区档案馆档案征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资源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荣昌区档案征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重庆市荣昌区档案馆(以下简称区档案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征集的范围与方式

  (一)档案征集范围。

  1.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荣昌从事革命活动或视察工作时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信函、照片、录音(像)等及使用过的实物。

  2.撤县设区前副县级、撤县设区后副区级以上党政军领导同志及相当级别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等,从事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讲话稿、信函、日记、题词、任命书、照片、奖章(纪念章)、印章、录音(像)等及使用过的实物。

  3.在荣昌各个历史时期生活、工作过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有较深造诣的教育、文艺、体育、宗教人士,省(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著名的民间艺(匠)人等知名人士,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保存价值的信函、自传、回忆录、演讲稿、著作、研究成果、书画作品、学历证书、获奖物品、照片、录音(像)等;外国和国际组织领导人、知名人士在荣昌活动形成的档案。

  4.荣昌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档案;省(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科研成果、名企档案;危旧房改造拆迁新旧对比、反映荣昌城乡面貌变迁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档案;以荣昌有关内容为题材的邮票、首日封、纪念品等。

  5.荣昌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生活风俗、人文地理、自然风貌、建筑艺术、文化艺术、民族宗教等文献资料,包括各种有价值的照片、票证、证章、契约、图案等。

  6.记述荣昌荣获省(市)级以上等级认定的优质、名牌、特色产品的档案,包括产品工艺规程、技术条件、图纸、产品鉴定会议文件、证书、商标、产品发展历史资料等。

  7.省(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文献资料、实物、照片等。

  8.反映荣昌各个历史时期面貌的各种报纸、书刊、布告、地图等。

  9.其他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和文献资料。

  (二)档案征集方式。

  1﹒接受移交。散存在个人手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列入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移交。

  2.接受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鼓励档案所有人主动捐赠。

  3.收购。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且档案所有人有意愿出售的,可以进行有偿收购。

  4.征购。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且档案所有人不愿意出售的,可以主动有偿征购。

  5.接受寄存。对较珍贵的,档案所有人不愿意捐赠、出售和被征购的档案,经协商同意的,可免费寄存在区档案馆。

  6.复制原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孤本,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寄存的,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上述移交、捐赠、收购、征购的档案,其所有权归国家;寄存的档案,其所有权归原所有人。

  第三条 征集工作程序

  (一)搜集征集线索

  1.征集人员借助媒体、网络和其他方式,搜集征集线索,与征集对象建立联系并跟踪关注,向征集对象所有人详细说明各项规定和其享有的权利,做到依法依规征集。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主动向区档案馆提供档案征集线索。

  (二)鉴定与等级评定

  为正确判定征集档案的真伪和价值,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区档案馆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成立档案评审委员会,对拟征集的档案进行鉴定、评估。档案评审委员会由档案、文物、文史、博物、民俗、收藏等各界专家学者组成。建立档案价值鉴定专家库,根据所鉴定的档案的价值属性,确定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鉴定。

  拟收购、征购的档案,必须经档案评审委员会鉴定、评估后,依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收购、征购价格。

  (三)办理交接手续

  征集时,应有2名以上熟悉档案专业知识的档案征集人员共同进行。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或签订寄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档案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出具准确、详实的目录清单。寄存档案还应明确寄存期限及期满后档案的处置方式。

  鉴于名人档案具有增补性的特点,区档案馆在建档后还应与名人及其家属保持联络,了解名人的最新动态,及时补充新的档案,使名人档案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

  第四条 征集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

  (一)整理。

  征集进馆的档案数量较多时,一般须先行通过整理。在尊重捐赠人意愿、充分利用原整理方法的基础上,编制目录,确定档案的内容与数量,并记录整理情况,为签订交接手续做好准备。为方便整理,可请被征集人提供相关的背景材料或书面说明,即以简短的文字说明档案形成的时间、地点、人物、事由、责任者或摄影者等相关内容。整理时,按照人物档案全宗或载体形式、专题内容等确定档案所归属的全宗和目录。在完成常规整理后,可对档案资料进行全文扫描、拍摄、介质转换等数字化处理工作,刻制成光盘后,赠送被征集人,其中特别珍贵的档案可制作仿真件赠送被征集人。

  (二)保管。

  经档案评审委员会鉴定、评估后,珍贵档案进入特藏室管理,重要档案归入相应全宗管理,并在目录中加以标注。特藏室配置监控、恒温恒湿控制及记录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

  (三)开发利用。

  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可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见并享有优先利用权。区档案馆公布、开放捐赠的档案,应当征得捐赠者同意,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寄存的档案,区档案馆在提供优质安全保管服务的同时,应严格保护档案所有人的隐私权,原则上只提供档案所有人利用;其他组织、个人如需利用,或向社会公布,应当征得档案所有人同意。

  根据征集到的珍贵档案的数量、内容和载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档案内容,按规定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 征集工作保障

  档案征集具体工作由区档案馆负责。档案征集经费列入区档案馆年度财政预算,按照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合理使用的原则,确保档案征集各项经费支出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邮箱:rcdazj@163.com;

  联系电话:02346736288,15909313029。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