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红莲餐饮店: 因你(单位)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柒拾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 因本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2020〕272020001139号)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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