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达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3-30 16:57:32 来源:安达市人民政府 作者:安达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绥化市安达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0201

黑龙江省汇岭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5710181215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159270887XG

地址:安达市四道街北石油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力强

我局于2020010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 0105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安环罚告字[2020]20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00113日, 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调试生产,完善建成环保设施,环保设施未建成不得调试生产设备;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安达市建设银行财政支付中心分理处

名: 安达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非税收入专户

号: 23001726252050000091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达市人民政府或者绥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化市安达生态环境局
2020年01月13日



( 责任编辑:信息公开组 )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