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达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 环罚〔2020〕201 号 黑龙江省汇岭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5710181215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159270887XG 地址:安达市四道街北石油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力强 我局于2020年01月0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 年01月05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安环罚告字[2020]20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0年01月13日, 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调试生产,完善建成环保设施,环保设施未建成不得调试生产设备;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安达市建设银行财政支付中心分理处 户 名: 安达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2300172625205000009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达市人民政府或者绥化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化市安达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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