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8-10-08 07:44:00 来源:肇东市人民政府 作者:肇东市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政策落实的通知》(黑卫财规发〔2018〕23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文件要求,为保证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现就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期

1.2018年10月—2018年12月为城乡居民办理201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超过此缴费时间将不再收取个人缴费,视为放弃个人享受医保待遇。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

2.新生儿出生28天之内参险,按照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要享受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2019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缴费标准

1.一般成人居民、一般学生儿童、一般新生儿个人缴费标准260元。

2.成人和学生儿童低保对象,市财政资助104元,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56元。

3.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地方财政资助216元,个人缴纳44元。

4.优抚对象民政资助260元,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资金资助260元。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除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资助。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9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执行《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就医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参保城乡居民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四、参保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参保范围包括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村居民(含学生)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统一收缴,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单》,连续缴费和新参保人员分别登记,录入金保工程缴费系统;城镇居民(含学生)通过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和区办事处服务中心设立的农行POS机划卡参保缴费(新参保的须先到医保局大厅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五、特殊群体缴费办法

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要准确提供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准确数据及时反馈给各乡镇政府和区办事处,做好同社会医疗保险局的工作衔接,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保政策,确保将这些困难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对规定纳入定额资助的人员,由其本人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民政、残联、扶贫、财政等部门再将资助资金支付给本人。

六、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利用各种形式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防控。各乡镇政府、区办事处与民政、残联、扶贫等有关部门做好特殊群体个人缴费宣传动员,必须把缴费政策告知到本人,避免因宣传不到位导致特殊群体不能及时参保,出现漏保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任务指标(各乡镇任务分解表附后)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按时足额缴费,巩固参保覆盖面。各乡镇集中缴费要在11月末结束,12月利用一个月时间完成参保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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