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1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的规定,为做好我区2019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 (二)特殊情形: 省政府在政策性综合文件中列举或省局在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时列举的8项房产税减免规定。详见附件。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三、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请按照附件要求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具体资料。 以上纳税人所提交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如为复印件应加注“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字样(盖印章或签注)。 四、纳税人申请2019-202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