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相关信息

2020-05-26 00:00:00 来源:石阡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扶贫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

你们报送的石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已收悉,按照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参照省、市、县相关行业补助标准,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原则同意你们所报项目实施方案,现就项目实施方案主要指标批复如下:

一、本次批复各乡镇(街道)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茶叶局)石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51个,批复项目资金2820万元。请各项目实施单位收到批复后,于2020年5月26日前将项目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备案。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组织领导。项目资金下达后,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党办发〔2014〕23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和《石阡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石扶领办发〔2020〕29号)有关规定,加大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私分和贪污扶贫项目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好财政扶贫资金的扶贫效益。

三、及时启动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经县级审批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和改变资金用途。如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的,须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90日内按程序报县级项目主管单位调整批准,否则将收回项目资金另行安排。

四、严格按照《贵州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黔扶通〔2015〕115号)和铜仁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铜扶办发〔2019〕23号)文件要求,收集项目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声像、公示照片资料,记录项目申报、实施、监管和验收的全过程,建立完善扶贫资金项目档案,便于项目总结、检查和验收。项目实施情况要在项目乡镇(街道)和项目区进行公示,建立项目标识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

石扶领办发(2020)38号(2020年中央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安排表).xlsx

 



                                          石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