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20-12-14 08:00:00 来源:武汉开发区(汉南区)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鄂法办发〔20197号)及《武汉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同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城管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执法主体名称、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电话、监督电话等;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除外)。具体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四)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五)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基准;

(七)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31日前主动公示,并报区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城管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采取权力清单、相关平台等方式公示第四条规定应当公示内容的,不再重复公示。但对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公示内容有所遗漏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方式公示。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可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的财产信息以及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通讯方式等身份信息;采取摘要方式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应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八条 城管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城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城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目标。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公示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行政执法职责范围

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挥跨街、重大案件的执法活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承担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负责受理、督办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事项,负责全区城管数字化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道路路政及城市桥梁、隧道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镇燃气行业管理。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统筹协调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责全区户外广告、景观灯光、门面招牌、横幅布标的管理。负责本部门有关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三、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行政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三)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控制吸烟条例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

(四)部门规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告知(必要时进行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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