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2015-08-05 10:13:00 来源:沙依巴克区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规范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恪尽职守,确保政令畅通,避免行政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5〕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依法履职的具体表现。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要求

(一)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主要包括:

1、本级人民政府;

2、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4、受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1、本年度的第一起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2、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3、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4、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庭审;

2、庭审中,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3、熟悉案情,按照法律规定举证,如实陈述,言行规范,举止文明。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理

1、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提高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能力,全程参与行政案件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要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技能;要提前熟悉案情,认真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

2、对依法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书面委托具体承办该项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3、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同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委托本行政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4、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五)完善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程序

1、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传票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案件庭审进展情况,同时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

2、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法律顾问共同办理行政诉讼案件,起草的答辩状等法律文书,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呈送人民法院。

3、对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找工作中的失误,客观分析败诉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上诉或执行判决的建议,并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及时就应诉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议,召集相关部门分析研究,最终意见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三、建立健全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一)健全沟通联系机制。行政机关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热点、难点问题多的行政机关应定期与人民法院交换本部门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及被诉行政机关落实司法建议书的情况,积极与人民法院就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原因进行沟通交流,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

(二)建立庭审观摩制度。各行政机关应当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组织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党员干部参加庭审旁听,观摩庭审活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能力。

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者发生行政败诉案件的行政机关,要适时组织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以本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

(三)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对本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的5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各行政机关报送的材料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机关年度内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统计周期为一年统计一次,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月10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后,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四)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并定期对行政机关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或者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五)建立绩效考核评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案件数与年度被诉行政案件开庭审理数的比例高低作为衡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

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有效落实

(一)完善工作制度。各行政机关要根据本意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

(二)加强行政应诉队伍的建设。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注重选拔、配备熟悉法律业务知识的人员,不断充实行政应诉队伍,提高行政应诉队伍的整体素质。

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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