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政人〔2016〕1号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鲁明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鲁明炎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法制办副主任、县港澳外事侨务局副局长,正科级); 田祝军同志任县城乡规划局局长; 向旭东同志任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 詹光寅同志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 向帮明同志任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宋彬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法制办副主任、县港澳外事侨务局副局长,正科级); 刘泽新同志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雷谢峰同志任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局副局长(正科级); 向建军同志任县水土保持局局长(正科级); 张继政同志任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正科级); 向阳斌同志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向二军同志调入县公路管理局工作(保留正科级职级待遇); 向清江同志调入县公路管理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周自爱同志调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保留正科级职级待遇); 鲁明秋同志调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张忠辉同志调入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保留正科级职级待遇); 向清艾同志调入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王清艳同志调入县移民开发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覃仲杰同志调入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向明俊同志调入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向秋怿同志调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向琼同志调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彭武亮同志调入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石泽毅同志调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苏清江同志调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田齐建同志调入县茶叶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向永勤同志调入县茶叶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免去其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向明仲同志调入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免去其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张丽萍同志调入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保留正科级职级待遇); 宋菊生同志调入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张金志同志调入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杜方志同志调入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张玉荣同志任古阳镇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 向代金同志任古阳镇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 断龙山镇人民政府向德炎同志保留正科级职级待遇; 断龙山镇人民政府向志军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红石林镇人民政府梁必仲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红石林镇人民政府田玉梅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王永娥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许利萍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向正洋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罗喃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彭涛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王承松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张仁俊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高峰镇人民政府向彬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高峰镇人民政府向卫华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岩头寨镇人民政府张苗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坪坝镇人民政府张燕山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默戎镇人民政府张俊民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石榆环同志任县司法局山枣司法所所长(任职时间从2014年12月起计算); 李自兵同志任县微波站副站长(任职时间从2014年12月起计算); 张德海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14年12月起计算); 向新 同志任县栖凤湖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任职时间从2014年12月起计算); 黄英同志任县司法局罗依溪司法所所长(任职时间从2015年1月起计算); 免去朱奕娇同志的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免去张闯同志的县司法局高峰司法所所长职务。 以上涉及乡镇区划调整、更名、撤乡设镇人员,其原任职务自然消失,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