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人民政府关于鲁明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2016-11-22 09:25:43 来源:古丈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古政人〔2016〕1

 

古丈县人民政府

关于鲁明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鲁明炎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法制办副主任、县港澳外事侨务局副局长,正科级);

田祝军同志任县城乡规划局局长;

向旭东同志任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

詹光寅同志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

向帮明同志任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宋彬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法制办副主任、县港澳外事侨务局副局长,正科级);

刘泽新同志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雷谢峰同志任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局副局长(正科级);

向建军同志任县水土保持局局长(正科级);

张继政同志任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正科级);

向阳斌同志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向二军同志调入县公路管理局工作(保留正科级职级待遇);

向清江同志调入县公路管理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周自爱同志调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保留正科级职级待遇);

鲁明秋同志调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张忠辉同志调入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保留正科级职级待遇);

向清艾同志调入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王清艳同志调入县移民开发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覃仲杰同志调入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向明俊同志调入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向秋怿同志调入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向琼同志调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彭武亮同志调入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石泽毅同志调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苏清江同志调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田齐建同志调入县茶叶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向永勤同志调入县茶叶局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免去其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向明仲同志调入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免去其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张丽萍同志调入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保留正科级职级待遇);

宋菊生同志调入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张金志同志调入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杜方志同志调入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张玉荣同志任古阳镇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

向代金同志任古阳镇人民政府副主任科员;

断龙山镇人民政府向德炎同志保留正科级职级待遇;

断龙山镇人民政府向志军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红石林镇人民政府梁必仲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红石林镇人民政府田玉梅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王永娥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许利萍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向正洋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罗喃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彭涛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王承松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古阳镇人民政府张仁俊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高峰镇人民政府向彬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高峰镇人民政府向卫华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岩头寨镇人民政府张苗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坪坝镇人民政府张燕山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默戎镇人民政府张俊民同志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石榆环同志任县司法局山枣司法所所长(任职时间从2014年12月起计算);

李自兵同志任县微波站副站长(任职时间从2014年12月起计算);

张德海同志任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2014年12月起计算);

向新 同志任县栖凤湖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局长(任职时间从2014年12月起计算);

黄英同志任县司法局罗依溪司法所所长(任职时间从2015年1月起计算);

免去朱奕娇同志的县民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副科级职级待遇);

免去张闯同志的县司法局高峰司法所所长职务。

以上涉及乡镇区划调整、更名、撤乡设镇人员,其原任职务自然消失,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古丈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古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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