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政府公告 - 安福县人民政府网

2019-12-05 08:00:00 来源:安福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列》、《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安福县河湖管理范划定工作已经安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泸水、洲湖水、同江水管理范围划定

  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其中乡镇防洪堤(竹江堤、枫田堤、严田堤)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往陆域延伸20米,县城防洪堤(工业园堤、城北堤、黄牛岭堤、安泸北堤、安泸南堤)护堤地的宽度为堤脚线往陆域延伸30米;无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20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

  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

  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湖泊(社上水库、岩头陂水库)管理范围划定

  管理范围为为水库设计洪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

  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3.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

  4.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

  5.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6.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

  7.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8.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特此公告

  安福县人民政府

  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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