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企业复工报备复核制的通告 - 安福县人民政府网

2020-02-07 08:00:00 来源:安福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全县企业有序复产复工,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在2020210日至江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全县企业复工实施报备复核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复工的条件

  企业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具体要做到“四个到位”。

  (一)防控机制到位

  企业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组成的疫情防控工作组, 制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预案, 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工作措施、具体人员和工作职责,防控责任要细化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员工, 明确各级责任人。

  企业应当制定复工生产实施方案,员工检疫查验健康且书面防疫承诺的,原则上春节期间留在安福县的安福籍员工和外地员工优先复工, 外地回安福县的员工分批次有序复工。对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必须做好劝返工作,对于未购票的要劝阻,已购票的督促其退票。

  实施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企业复工前,应当向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防疫工作承诺书》《员工防疫承诺报告》。

  (二)员工排查到位

  企业应当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前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核查登记每一名员工前两周的涉疫相关情况, 包括:是否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是否接触过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是否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存在上述情况的,没有返回安福县的外地员工,企业要规劝该员工留在该地暂不返回复工,并落实好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已经在安福县的,要严格执行自行隔离、企业内部医学观察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且无感染症状后方可复工。

  员工排查情况由企业专门负责人按要求在正式复工前向安福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报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企业复工组。

  (三)物资设施到位

  企业要准备必需的疫情防控物资,主动做好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医用口罩等物资的购置和发放工作。企业要落实符合要求的隔离场所,设置医学观察隔离点,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

  (四)内部管理到位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厂区闭环管理,员工的生产生活原则上在统一的区域并应与外界相对独立,区域内人员除生产生活必需且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外,严禁出入。所有进出厂区人员应登记详细信息并接受体温探测,严禁无关人员和有发热等肺炎症状人员进入。

  企业应当提前对厂区内车间、食堂、员工集体宿舍、卫生间、电梯等公共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开展通风消毒,派专人做好隔离区管控,并按规定加强安全、消防和环保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疫情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确保每名员工掌握疫情防控期间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培训原则上采用微信、小程序、短信、电子宣传册等形式, 尽量减少集中式会议。

  企业应当每日向县各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日梳理上报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企业复工组。

  二、企业复工实行报备复核制

  全县各类企业复产复工,必须在充分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见附件1)报备并申请复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网上受理企业复工申请(见附件2),并牵头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复核。

  (一)企业申请复工的,应当提前5个自然日将企业复工申请、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员工疫情防控承诺报告》(见附件34)等相关材料报安福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范所列企业复工的条件,在5个自然日内对企业复工申请做出核准与否的意见;原则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到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的,申请企业可以启动复工;不同意复工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出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整改意见。企业按照意见整改完成并再次提出复工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到该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每日将企业复工报备核准情况,向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企业复工组报备。

  三、企业违规复工的责任

  (一)对于未经报备复核同意,擅自复产复工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工停产和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于按照报备复核程序已复产复工的企业,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检查复核、持续督导;存在疫情防控重大风险的,应当责令该企业停工停产、整改到位或依法处罚;未整改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29日前开工开业,属于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前款开展检查复核、持续督导。

  (三)企业复工报备作出承诺时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员工,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实施惩戒,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

  附件:1.安福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行业主管部门分工

      2.企业复工申请表(样本)

     3.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样本)

      4.员工疫情防控承诺报告(样本)

  安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027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