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部门相互协调与配合意见》

2018-06-07 08:00:00 来源:当涂县护河镇先锋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为加强对全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有关单位职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七条内容。

第一条、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委组织部部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第二条、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制定主要任务。一是研究制定关于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决策,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二是研究审议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三是听取、审议市审计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是听取、审议市审计局关于审计结果情况报告,听取、审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报告,督促各单位抓好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五是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研究、审定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市纪委和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信访局九家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是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二是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三是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四是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采取的整改措施;一是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二是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三是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同时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四是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五是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条、制定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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