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2019〕23号
安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紧急应对大气和水环境重污染期间
实行严格管控的决定
近期,我县大气环境和水环境污染防治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治理和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县政府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实行紧急应对响应,采取以下严格管控措施。
1.严禁已明令取缔的土小企业恢复生产设施、采水、电力等生产要素以及购入原料、堆放和储存固体废物。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排污企业或摊点提供用地、厂房等生产场所。
3.严禁无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从事生产。
4.严禁证照齐全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运转不正常及停用状态下开工生产和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
5.严禁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后,企业不执行管制措施开工生产。
6.严禁企业或个人购买、接受、储存无环保手续的固体废物原料,严禁无环保手续的固体废物原料入境。
7.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烟尘、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8.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
9.严禁以露天焚烧方式、熔炼方式和化学方式处理工业固体废物。
10.严禁销售、运输、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11.严禁从事排放黑烟和有害烟气的烧烤、煎炸、烘烤等餐饮活动,严禁建筑施工和煤炭、沙石销售等现场敞开式作业,严禁运输散体物料、垃圾、污泥车辆扬撒遗漏。
12.严禁企业安装、使用获批环评内容以外的锅炉、设备从事生产和与生产相关的活动。
13.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和自然沟渠排放、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以及以其它方式擅自存储和处置工业废水、废渣、污泥。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安新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3日
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