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新县农村火灾防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2-17 19:24:00 来源:安新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安政办〔2019〕40号
 
 
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新县农村火灾防控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安新县农村火灾防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安新县农村火灾防控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农村火灾风险,保护农村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河北省消防条例》及省公安厅《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村消防网格化管理,提升农村地区火灾防控能力。
第三条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应当量化农村消防工作责任目标,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督导和奖惩。县政府每年将对各乡镇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县直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建局负责加强农村地区消防设施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改发局负责统筹农村消防规划,编制项目,支持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局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纳入乡镇年度经费预算;(《消防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公安局负责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冀公办发〔2017〕97号 第六条)
(五)农业农村局负责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加强农村地区消防水源建设;(《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六)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农村地区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管;
(七)教育局、人社局等部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村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八)市场监管局负责农村地区燃气、电气、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项)
(九)文旅局负责落实农村地区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供电公司负责定期对农村供电设施、用电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用电线路;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十一)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负责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公益宣传,加大消防公益广告及其他火灾警示宣传,办好消防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发布农村消防工作信息;(《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款)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冀公办发〔2017〕97号 第七条)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督促指导村委会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村创建活动;
(三)指导本辖区村委会、单位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能力;
(四)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
(五)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被困人员,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七)核查公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
(八)派出所每月组织对辖区单位或场所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监督抽查,包村民警每月检查片区单位或场所不少于1家;
(九)对辖区农村外来人口进行登记造册,并按要求定期对涉及群租房区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
第七条 各乡镇依法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各乡镇乡镇长是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各乡镇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根据城乡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乡镇消防规划,或在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中编制消防专篇,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委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制定防火公约;
(八)指挥调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八条 村委会依法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公消〔2012〕136号、《河北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达标验收暂行标准》冀公消〔2012〕174号)
(一)村委会成立由村委会主任负总责,行政村治保主任、消防协管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每个村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网格化管理制度;
(二)建立村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各乡镇备案;
(三)开展经常性的用火、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制定并督促村民履行村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加强农村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
(六)组织村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每个村至少招募1名志愿消防监督员;
(七)建立和管理志愿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八)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九)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监护责任人员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的用火用电监护;
(十)建立并落实农村消防互查互救机制;
(十一)及时掌握本村外来人员群租房情况,并定期对群租房租赁人员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醒整改,对将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上报辖区派出所处理;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预案,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二)负责初期火灾扑救,配合专业消防力量进行灭火救灾;
(三)保管、检查、维护灭火器材和设施;
(四)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
志愿消防队的职责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条 农村居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四)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第十一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利用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农家乐(民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禁止采用易燃装修材料;
(二)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备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禁止违规用火、用电;
(五)开展消防安全巡检。
第十三条 在农村从事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火、用电制度;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四条 在农村地区的旅馆业客房、廉租房、群租房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明确房东与租户的消防安全责任,查看是否配备灭火器材;
(二)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出口,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确保房间隔断墙为不燃材料,房屋电气线路穿管保护;
(三)安全使用燃气,不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卧床吸烟;
(四)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阻碍消防车通行的物品;
(五)室内装修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防盗网留出逃生口,配置充足数量手提式灭火器;
(六)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第十五条 在农村地区,要做好清洁取暖领域消防工作:
(一)充分利用和发挥气代煤企业驻村安全员、村燃气安全协管员以及农村电工的作用,推动规范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和宣传工作,及时查改致火致灾隐患,指导用户落实安全用电用气措施;
(二)燃气企业执行好入户安检制度,压实责任,重点排查未安装自闭阀或可燃气体泄漏探测报警器及与其联锁的自动切断阀、未使用不锈钢波纹管或铠装管、假冒伪劣或无熄火保护装置燃具等,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指导落实安全用电、用气隐患排查,开展电气、燃气消防宣传教育,推动农村建强用好微型消防站;
(四)“村两委” 、“治保会”等基层组织要利用农村“大喇叭”、墙体标语等开展针对性的农村双代领域消防安全提示、警示宣传;
(五)各乡镇要结合当地燃气储配场站、撬装设施等重点场所,结合实际开展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出动力量抢险、抢修,能协助配合相关机构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在农村地区应当规范电动车的充电和停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乡镇应当依法指导帮助村委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二)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三)村委会应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村委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 举办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方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疏散和灭火预案,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委会负责。
第十八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各乡镇、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失火单位或村委会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火灾扑救后,失火单位或村委会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接受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县、各乡镇、公安派出所、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和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有影响的火灾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上述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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