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督函〔2020〕9号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020-03-14 09:02:00 来源:安新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督函〔2020〕9号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督函〔2020〕9号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公开,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办问题及整改要求
    关于安新县精伦鞋材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问题,要求依法立案查处,保持治污设备正常使用。
    二、调查处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安新县精伦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位于三台镇崔公堤村委会南,厂区东侧为鞋厂,西侧为自家住宅,南侧、北侧均为制鞋企业,法人代表朱海新。该公司始建于2016年10月,于2017年2月份建成。主要构建物有PU鞋底生产车间、EVA鞋底生产车间、TPR鞋底生产车间、贴合喷漆生产车间、库房办公室等。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为活性炭吸附装置+光痒催化净化装置1套。主要产品为鞋底。该公司属整改提升类“散乱污”企业,已按照《安新县2019年制鞋行业持续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了整改提升。该公司委托三方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19年6月17日由安新县生态局备案并出具了《备案意见》(安环登备〔2019〕452号),目前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12日对安新县精伦鞋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厂区东侧PU车间正在生产(生产线为一条),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光痒催化净化装置未开启,其他车间均未生产。经对现场负责人张富勇调查询问,证实“2019年12月12日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大气类),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20%、2%、0%、2%,合计为24%。鉴于安新县精伦鞋材制造有限公司违法情形为初次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48000元的处罚决定。安新县精伦鞋材制造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0年1月20日缴纳了罚金4.8万元整。下一步县生态环境局将督促该公司加快办理排污许可证进度,确保企业持证排污。
 
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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