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谭方佑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4600300000000000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某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600301950******** 联系电话:1351884**** 联系地址:白沙县金波农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琼药监交[2020]103号),移交线索为:我县辖区内的谭方佑诊所涉嫌使用劣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生产企业: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mg,包装规格:100片/瓶,批号:170811,购进单位: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双氯芬酸钠肠溶片”为劣药,该诊所使用可能会给患者带来用药安全隐患。2020年11月3日,我局根据《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琼药监交[2020]103号)移交的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谭方佑诊所进行检查。在该诊所负责人谭方佑陪同下检查该诊所药品区货架,未发现“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生产企业:上海安丁生物(汤阴)药业有限公司,规格:25mg,包装规格:100片/瓶,批号:170811,购进单位: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药品已全部使用完。该诊所负责人谭方佑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谭方佑诊所《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商“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170811)的《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单据编号:XS20190512000091)和《成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编号:C050-17081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4日对该诊所涉嫌使用劣药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谭方佑诊所使用的上述“双氯芬酸钠肠溶片”于2019年5月12日从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瓶,购进价格为4.2元/瓶,销售价格为5.2元/瓶,该诊所涉嫌销售上述劣药的货值金额共计26元人民币(5瓶×5.2元/瓶=26元),违法所得共计26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患者投诉服用上述药品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琼药监交[2020]103号)1份、2020年11月3日《现场笔录》1份、2020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负责人谭方佑个身份证复印件1份,谭方佑诊所《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供货商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170811)的《海南菁华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 (单据编号:XS20190512000091)和《成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编号:C050-170811)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的合法来源; 4.现场拍照4张,证明违法事实。 该诊所涉嫌使用劣药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能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票据、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积极配合调查,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患者投诉服用上述药品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白综执市监队(罚)告字〔202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元;2.并处违法使用劣药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币2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元整。 上缴罚款名称:白沙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上缴罚款账号:9558852201000102112 上缴罚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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