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取消的职责(原2006年“三定”中“文化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制订全区文化事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2)负责研究制订全区文化事业综合规划和发展目标,编制并监督实施年度计划,使全区文化事业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协调发展。 (3)综合管理全区文化艺术事业,加强对文化艺术创作和生产的研究和指导,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健康的精神产品。 (4)综合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文化馆(站)的业务建设。管理全区重大文化活动。 (5)主管全区文博事业,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文物法规,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维修和合理利用。依法管理文物市场。 (6)管理全区文化市场。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市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区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主要职责 旅游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区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旅游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政策。统筹全区旅游发展,指导全区旅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指导协调全区的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审核并上报各类旅游接待设施项目;指导全区旅游产品、旅游商品开发工作;负责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指导旅游业统计工作。 (三)对全区经营旅游业务的旅游区(点)、企事业单位实施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实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规范全区旅游行业的经营与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旅游行风建设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旅游市场调研和信息交流工作;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开展对外旅游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对申请成立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星级饭店升星、旅游景区晋A的审核上报工作。 (六)推行旅游服务标准,监督检查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和旅游保险工作;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区旅游行业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八)负责区政府和部级以上疗养单位的联系和有关的协调工作。 (九)指导区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休疗旅游工委主要职责: 1、负责所属系统党的建设规划、指导基层党组织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