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意见

2017-02-11 12:08:00 来源: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9号)精神,促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和多元化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总数和床位数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群众就医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到2020年,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分别达到25%左右。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1.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2.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规划管理。加快制定市、县两级“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于每年一季度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鼓励社会资本在北戴河新区、开发区等区域举办和运营各类医疗机构。

3.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给社会办医机构。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对新批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通过评审的,按配置评审确定的规格先行采购,待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申请配置许可。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积极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

4.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确保每县办好一所综合医院和一所中医医院的前提下,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明确和规范改制的方法、程序和条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1.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2.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3.规范行政收费。落实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收费有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收费项目,以河北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为准,目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允许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4.拓宽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积极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筹集发展资金,利用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票据)、保险资金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5.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6.保障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供地政策前提下,市、县两级要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用地供应。

7.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

(三)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1.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建设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取消第一执业地点同意的书面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书要求,支持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点审查医师资质、执业类别和范围、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条件等情况。各相关部门不得以多点执业为由,影响和限制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参加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3.支持提升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公立医院接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师进修纳入培训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和对待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4.加强业务合作。确定一批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鼓励公立医院通过输入管理团队、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等形式,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经营,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形成紧密型的合作机制。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院管理。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5.鼓励开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适时纳入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努力形成强有力的工作合力。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二)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建立医疗机构及其法人、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执业保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资金结余等的监管。

(三)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监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深入解读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广泛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扬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着力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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