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人社监令字〔 2019〕第 4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人): 李雪松 案由:拖欠劳动报酬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李雪松本人给王进强出具大欠条,共计2.02万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责令改正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责令你(单位)(改正内容): 2019 年 12月 6日前足额支付王进强工资2.02万元。
请你单位于 2019 年 12月 6日前按本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改正完毕,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厅(局)。如果你单位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我厅(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博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12月04日
监察员签名:候竞成 、 电话: 6623055 地址: 博湖县西游南路 用人单位盖章(签名):李雪松 电话:13070008638 地址: 签收日期: 2019 年 12月4 日
备注:本限期改正指令书一式两份,劳动监察机构和被责令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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