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康网 昌江县是海南岛建置较早的郡县之一。 西汉元封元年(前110年)置至来县,属儋耳郡辖。 梁大同年间(535年—545年)废儋耳郡地,置崖州,该县境归属崖州辖。 隋大业三年(607年)改崖州为珠崖郡,又析西南地置临振郡,同时以汉至来县地析置义伦、昌化、吉安三县,昌化、吉安设在本县境内。 唐武德元年(618年)置儋州,治义伦,领昌化,同时省吉安入昌化。贞观元年(627年)又析昌化县复置吉安县,辖于岭南道。天宝元年(742年)改儋州为昌化郡。乾元元年(758年)废吉安县置洛场县。 五代属儋州。 北宋熙宁六年(1073年),改儋州为昌化军,元丰三年(1080年)复置昌化县。 南宋端平二年(1235年),改昌化军为南宁军,昌化县划归南宁军辖。 明洪武元年(1368年),废军复州,昌化县仍属儋州。 民国三年(1914年)昌化县易名为昌江县,隶属广东省辖。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2月,昌江县与感恩县合并为昌感县。 1958年12月,昌感、白沙、东方三县合并为东方县(时称大县),隶属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管辖。 1961年6月,三县又分设,复置昌江县。 1987年12月20日,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建制,昌江县改名为昌江黎族自治县。 1988年4月13日,海南建省,县改为省直辖。(魏晓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