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1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9]1137号) 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2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党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党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1.7445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57.005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1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9]1137号) 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2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西毛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西毛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1327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1.943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2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2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9]1137号) 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2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安山镇王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王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0542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4.878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3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3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9]1137号) 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2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靖安镇赵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赵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1441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2.969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4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4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9]1137号) 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2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靖安镇赵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赵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0590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5.310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5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5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9]1137号) 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2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靖安镇赵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赵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1021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9.189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6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6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9]1137号) 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2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靖安镇赵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赵各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6235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56.115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7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7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9]1137号) 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2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达子营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7661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68.949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8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8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9]1137号) 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2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靖安镇北街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北街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0.8007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72.063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9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1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9]1137号) 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2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黎县靖安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西庄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1.7575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昌黎县第Ⅴ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0.0000万元/公顷(6.0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158.1750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昌黎县人民政府 关于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10号宗地建设 用地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昌黎县人民政府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批准情况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昌黎县2019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10号宗地。 2、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9]1137号) 3、批准时间:2019年12月22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情况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昌北戴河新区大蒲河村村民委员会 2、征收土地位置 :大蒲河村。 3、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2.5018公顷,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安置情况 1、征地费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拟征收土地位于北戴河新区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97.5000万元/公顷(6.5000万元/亩),征地费用总额为243.9255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秦皇岛市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秦政(2002)110号)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按照规定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留足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放给被征地农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发放给其所有权人。 3、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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