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县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监管,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和《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继续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建筑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在我县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摸底排查工作。 一、排查工作的目标 按照建办市〔2018〕57号和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要求,为防止我县属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仍存在“挂证”现象,没有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要求各企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认真排查,是否还存在注册状态异常的人员;本次工作重点排查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行为;排查企业为从业人员是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行为,要求各企业高度重视,认真排查梳理,真实填写附件表格(县域所属建筑业企业填写附件1,县域外的建筑业企业填写附件2)。 二、检查范围 全县建设领域县域所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承揽我县在建项目的县域所属外的建筑业企业。 三、检查内容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行为; (2)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行为,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类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企业自有技术工人、企业资产和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新标准条件; (3)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的工资发放证明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缴费明细; (4)县域外的建筑业企业所承揽项目的项目人员的履职到岗情况,是否持证上岗。 四、检查时需准备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5)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证; (6)技术工人上岗证; (7)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情况; (8)工资发放证明;(银行流水) (9)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企业社会保险自助打印查询单页)及缴费发票。 五、时间安排 此次资质摸底排查采取以企业自查为主,我局相关科室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要求各企业2020年1月16至2020年2月10日对本企业情况进行摸底梳理汇总。 需报送的资料:(1)附件1昌黎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县域所属本地建筑业企业);(2)附件2:昌黎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县域外地建筑业企业);(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质证书复印件;(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6)、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7)、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证复印件;(8)、技术工人上岗证复印件;(9)、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情况(提供签订劳动合同花名册,原件现场检查);(10)、工资发放证明(银行流水);(11)、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企业社会保险自助打印查询单页)及缴费发票复印件。 2020年2月10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报送上述资料的企业,我局将视为不合格企业予以通报公告。2020年2月10日开始我局相关科室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随机抽查。 六、其他要求 1.检查组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检查组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2.对检查中存在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建筑业企业,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资质检查不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从责令限期整改之日起,企业不能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报请许可单位撤回并注销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检查组要深入了解各建筑业企业发展前景和工作思路,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附件:1.昌黎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县域所属本地建筑业企业) 2.昌黎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县域外地建筑业企业)
附件: 相关表格.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