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通告

2020-01-20 00:00:00 来源:昌黎县人民政府 作者:政府办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秦皇岛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森林封山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531日,为全县森林封山防火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进入林区内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

()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四、各有林单位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森林封山防火工作,在进入封山防火范围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五、对进入封山防火范围内开展活动的,需经县林业发展中心批准,并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六、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发展中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乡镇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九、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各乡镇派出所及禁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十、各乡镇、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特此通告。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2023320  12119)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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