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人防审批工作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公告

2020-03-19 10:14:04 来源:长顺县人民政府 作者:长顺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人防工作实际情况,为减轻社会负担,缓解社会不利影响,经贵州省人防办对人防审批工作中有关行政处罚认真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人防主管部门已发现未按规定经过人防审批就实施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办理人防审批,超过期限仍不办理人防审批或缴清易地建设费的,实施行政处罚。

二、民用建筑项目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实质性已完成土建主体施工的,建设单位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主动申请办理人防审批或缴清易地建设费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不处罚。

三、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开工报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统一要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一律严格执法。

请我县涉及的建设单位及时主动到县政府办办理人防审批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办将严格执法。

联 系 人:罗瀚东

联系电话:0854682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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