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全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区政府对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共确定54个区级行政执法主体(50个法定行政执法主体、4个授权行政执法主体)和11个受委托执法事业组织,现予以公布。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未经区政府确认,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具备受委托执法资格的事业组织,不得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成后,区政府将对受委托执法事业组织再次进行清理、确认和公布。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