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封山防火公告

2020-03-19 08:00:00 来源:承德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草原封山防火公告 
第3号

为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实施森林草原封山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和封禁防火期。

  二、县全域为防火区,所有林区、以森林为背景的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和草原为封禁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禁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郊游、踏青携带火种;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施工或作业;

  (三)野外烧火取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野外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野外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七)野外施工的爆破作业;

       (八)其它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从重处罚,并在县内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四、各乡镇、林场在进入防火区重要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防火封禁区。
五、所有护林员、巡查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其本人,直至乡镇、林场负责人的责任。

六、一旦发现火情,知情人立即向当地乡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乡镇防灭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在做好情况核实,并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七、县公安、森林公安、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草原涉火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灭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在封禁的防火区内违规用火的,无论是否引起火灾,损失大小,能行政拘留的一律拘留教育,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痴、傻、呆、乜等智障人员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九、县内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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