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实施森林草原封山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每年10月1日起至翌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和封禁防火期。 二、县全域为防火区,所有林区、以森林为背景的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和草原为封禁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封禁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郊游、踏青携带火种;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施工或作业; (三)野外烧火取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野外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野外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七)野外施工的爆破作业; (八)其它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从重处罚,并在县内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六、一旦发现火情,知情人立即向当地乡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乡镇防灭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在做好情况核实,并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七、县公安、森林公安、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部门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草原涉火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灭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在封禁的防火区内违规用火的,无论是否引起火灾,损失大小,能行政拘留的一律拘留教育,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痴、傻、呆、乜等智障人员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