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2020-05-09 08:00:00 来源:崇礼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强化管理、净化环境、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是重大民生工程。

      

对于恶意骗取、死亡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人社部门将与公安、民政、法院等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追究法律责任!享受机关事业养老金或企业职工养老金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每位城乡居民只能在到龄时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不得多地领取养老金,否则属于骗取、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金。

    

针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面临重罚:

1.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上报,冒领社会保险基金;

2.冒用他人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3.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社会保险基金;

4.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5.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基金;

6.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恶意骗取、死亡冒领、重复领取社保基金是违法行为!望广大市民自觉规范社保活动,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积极监督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当好社保基金安全的“宣传员”和“监督员”,营造“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电话:0313—7687126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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