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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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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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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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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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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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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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后
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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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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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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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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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职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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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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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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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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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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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文教卫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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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技)人员的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机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查处违法案件。
3、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宣传力度。
4、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行政审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各县(市)办理的案卷卷宗,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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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权限:医疗美容门诊部和医疗美容诊所的登记、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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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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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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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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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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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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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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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文教卫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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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监督检查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设施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情况。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查处违法案件。
3、加大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宣传力度。
4、不定期对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执业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市行政审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各县(市)办理的案卷卷宗,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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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部分权限:由市级审批登记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X射线影像诊断的项目(包括DR、CT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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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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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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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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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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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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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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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文教卫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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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部分权限:由市级审批登记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X射线影像诊断的项目(包括DR、CT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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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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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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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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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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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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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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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文教卫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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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部分权限:由市级审批登记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X射线影像诊断的项目(包括DR、CT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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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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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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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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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发【1994】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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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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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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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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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2、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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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负责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市级受理市本级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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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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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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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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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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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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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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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企业注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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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后,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大对保健经营食品企业监管力度,实施拉网式排查,查找风险隐患。要求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张贴或悬挂消费警示标识,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合法规范经营。
2、组织保健食品从业单位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围绕保健食品索证索票范围、标签标识规定、台账管理、提高广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水平、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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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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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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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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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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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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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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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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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局
(文教卫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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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多种方式严格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2、本区域内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必要时予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
3、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区域医疗机构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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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部分权限:委托下放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印鉴卡设立、变更及延期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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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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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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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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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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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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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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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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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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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部分权限:将部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及发证工作委托下放,具体包括:1.锅炉使用登记。除电站锅炉外所有锅炉使用登记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2.压力容器及气瓶使用登记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除长输管道外,其余压力管道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4.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全部起重机械(不包括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5.电梯使用登记。全部电梯使用登记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6.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全部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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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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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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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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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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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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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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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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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后,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3、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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