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公告

1970-01-19 15:38:01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 作者:德兴市人民政府发布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和德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德兴市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二、全市范围内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员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登陆德兴市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系统,如实申报,手机操作不便的可向所在地村居通过纸质表申报。

扫描或长摁识别上方二维码进入申报系统,按提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用人单位和该流动人口在受聘时申报登记。
四、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申报包含申报登记和申报注销。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对来自重点疫区(湖北等)承租人员及时上报所在村居。
六、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电话110。
德兴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5日

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未主动通过“德兴市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系统”报送信息登记备案或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出租房屋管理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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