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2020-04-03 08:00:00 来源:定兴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省市关于秸秆垃圾禁烧工作部署,结合我县防火工作严峻形势,为避免各类火灾发生,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烧对象

凡是秸秆、灰粪、落叶、垃圾、纸钱等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一律纳入禁止焚烧范围。

二、禁烧区域

根据省市禁烧区域划分相关规定,县域范围内全部为禁烧区域。

三、禁烧时段

县域范围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禁烧重点管控时段为春耕至秋收期间(3月20日-11月20日)。同时建立县、乡、村三级网格,在重点防火期间实行24小时巡查、值班制度,重点严控秸秆垃圾焚烧行为。

四、禁烧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对拒不执行县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通告的;对不听劝助,故意焚烧秸秆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扣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对在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五、其他事项

望全县广大百姓大力支持配合禁烧工作,遵守禁止露天焚烧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出贡献。县政府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秸秆垃圾行为。举报电话:0312-6922529、682070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定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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