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关车辆和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23日零时起,禁止我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车辆擅自前往湖北等重疫区接送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前往湖北等重疫区接送人员,也不得与外地车辆接驳转运湖北等重疫区人员。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接送对象中有属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咳嗽等症状患者、确诊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等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二、特殊情况确需前往的,必须向所在街办(镇、管理处)提出申请,如实申报接送时间、接送人员身份信息、使用车辆等信息。经街办(镇、管理处)严格审核后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三、经批准的车辆返程后,由所在街办(镇、管理处)负责,按程序严格落实人员接受14天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隔离期满前须通过核酸检测为阴性方能解除隔离留观。返程车辆必须统一集中停放,集中消毒。对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020年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