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政征(公)字〔2020〕6-1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需要,2020年4月15日,方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经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山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征收圪洞镇潘家坂村集体土地1.7933公顷(26.90亩),并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乡镇:方山县圪洞镇。 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潘家坂村村民委员会。 三、权属状况:潘家坂村集体所有。 四、征收面积范围:1.7933公顷(26.90亩),方山县圪洞镇潘家坂村新建高中北侧(附2000国家大地坐标)。 五、土地调查现状:拟征地调查结果与数据库权属不一致图斑有两个,涉及面积0.9182公顷;地类不一致图斑有两个,涉及面积0.9069公顷。 六、征收目的:政府拟建设商服用地项目(商铺)。 七、补偿标准金额(城镇规划区):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文件标准补偿,即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 圪洞镇潘家坂村属我县城镇规划区,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2.9690万元/公顷(4.8646万元/亩)。该宗地各地类补偿安置情况如下: 1、水浇地0.5442公顷,土地补偿费为19.0607万元、安置补助费为28.5910万元,补偿金额47.6517万元; 2、旱地1.2491公顷,土地补偿费为36.4583万元、安置补助费为54.6873万元,补偿金额为91.1456万元。 以上土地补偿费合计55.5190万元、安置补助费合计83.2783万元,补偿金额共计138.7973万元。 八、补偿费支付方式:由县政府在用地报批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批准后,按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补偿费用,需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高于协议金额的,要足额补足;需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协议金额的,仍按原协议执行。县政府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九、补偿费支付对象:圪洞镇潘家坂村村民委员会。 十、安置方式:社保补贴、货币补偿。 十一、社会保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执行。 十二、公告方式:在圪洞镇、潘家坂村范围内张贴发布、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予以公开。 十三、公告时间:2020年10月23日-11月22日(不少于30天)。 十四、公告地点:圪洞镇、潘家坂村。 十五、补偿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于公告时间届满前两天,在圪洞镇人民政府统一登记(联系人:高越勇18935169411)。 十六、异议反馈渠道: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方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反馈。 十七、复议诉讼权利:如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在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润仙 13753822636)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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