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宁波市奉化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通知

2019-05-16 08:00:00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作者: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奉教〔2019〕91号

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人〔2013〕7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交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请各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按照《奉化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实施意见》(奉教〔2014〕88号)文件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2019年的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各校应重新认真排摸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和校长,严禁漏报、瞒报。各校必须将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校长名册和暂缓交流人员名册在学校公告栏内公示三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请在5月31日前报送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并一并上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汇总表。

二、6月28日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校根据教育局统筹分配的骨干教师和普通教师计划流动名额下限,推出相应流动对象,并填报《奉化区义务教育学校名优教师流动登记表》《奉化区义务教育学校名优教师需求登记表》《奉化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登记表》《奉化区义务教育学校服务型教师流动登记表(城区中小学教师支教登记表)》。同时,各学校在符合交流条件的中层干部中申报推荐流动对象1—2人,并填报《奉化区义务教育学校中层干部流动登记表》。上述表格统一报送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其中《奉化区义务教育学校服务型教师流动登记表(城区中小学教师支教登记表)》请于6月18日前报送。

三、7月30日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区教育局根据各类交流教师调配初步情况,测算学校互动型交流指标;在确定选派学科、人数后,由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奉化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登记表》,并报送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四、其他

1.对超过规定年龄、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教师填写《奉化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登记表》,于6月28日前一并上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2.根据文件规定,暂缓交流的教师一年一认定。经学校认定和公示后,暂缓交流教师相关资料于5月31日前统一上报区教育局批准、认定。

其中“对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和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可暂缓交流但延长时间一般至多不得超过3年”,作如下明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如第一个三年计划已申请暂不纳入,在第四年及以后计划中一般不能再列入暂不交流对象范围。

“夫妻一方交流期间,另一方可以暂不纳入交流”,作如下明确:夫妻双方如在同一所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一般应先安排校龄较长的一方参加交流;夫妻双方如不在同一所义务教育学校任教,一方如纳入三年交流计划,另一方可申请暂不交流,但须由确定交流一方学校出具书面证明给另一方学校。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教师”,一般情况下也只能申请一次。

3.教师校长交流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挂职教师除外),各校要及时做好交流人员聘用合同的终止、签订和岗位聘用等相关工作;流动相关手续由学校人事干部(或专人负责)统一办理。

附件:1.奉化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各类交流人员登记表

2.2019年奉化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汇总表

3.2019年奉化区义务教育学校符合教师校长交流条件人员汇总表、暂缓交流人员汇总表

附件1-3.zip

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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