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2019-07-19 15:34:00 来源:奉化新闻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记者李露通讯员邬其君

  “投资1万元一年能变23万元”“一年财富增值几十倍”“投资者遍及上百个国家,平稳运作多年”……近年来,朋友圈、微博及线下经常出现不少自称“金融互助投资”的理财平台,在宣称数十倍收益的诱惑下,不少人参与其投资运作,随之而来的却是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受到非法集资的困扰。本期《每周关注》通过区政法委、区金融办和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提供的案例,提醒市民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e租宝:互联网金融领域新骗局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e租宝”网站以及关联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作为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e租宝”成立仅逾一年半时间,即以瞠令人目的成长速度,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一匹“黑马”。曾在央视新闻联播前黄金时段打广告、融资规模750亿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e租宝,是以融资租赁为基础业务,但业内普遍认为融资租赁业务正常收益不足以支撑e租宝9%以上的回报率。

  “e租宝”究竟怎么了?哪些业务“涉嫌违法”?经营中存在哪些“合规问题”?各方都在等待调查结果的公布。记者从我区相关部门了解到,奉化也有不少市民参与了e租宝的投资。

  案件警示:互联网金融自从在国内诞生之日起,就呈现出高速成长态势,成为传统金融业的重要补充,为实体经济发展、小微企业融资、居民财富管理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不可否认这一新生事物各种问题不断暴露,尤其是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领域,成为风险潜藏地和高发区,有一些平台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不管本次“e租宝”事件究竟属于什么性质,但其都暴露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在高速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合规问题。同时,此次“e租宝”事件无疑也给参与其中的投资者给予了警示。在市场整体收益率下行的大背景下,那些承诺高收益的产品能否长期可持续,其隐藏的风险究竟有多大,都值得投资者仔细考量。

  民间标会:谨防假互助真骗钱

  案情简介:2015年至2016年底,孙某以萧王庙街道“阿维饭店”作为会堂,组织五六十名村民,以“月月会”的形式,非法组织民间标会。2016年底,标会以资金链断裂而倒会,造成经济损失100余万元,现孙某失去联系不知去向。

  案件警示:民间标会是一种非正规的地下融资渠道和组织,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法律保障。标会由发起人(称会头)邀请若干人(称会脚)参加,约定时间按期举行,每次各缴一定数量的会款,轮流交由一个人使用。会头优先无偿使用第一次会款,以后依不同方式确定次序,轮流交会脚使用,每个会脚都中标后完成一个周期。

  互帮互助看似很美好,但是背后却有着极大的风险。近几年,“月月会”、“日日会”等利用高息吸引村民入会,而后发生倒会的现象屡见不鲜。会头跑路,会脚无处讨要欠款;会脚标会成功后不交会,资金链断裂……都是民间标会的缺乏法律保障的体现。

  如何远离非法集资?莫贪图高息,慎重融资,谨防假互助,真骗钱。

  假冒私募基金:以“内幕消息”骗取信任

  案情简介:2015年4月下旬,宁波江北警方成功破获一起涉案总金额达3000余万元的网络投资交易平台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郝某以“私募基金公司”为名,利用所谓的内部消息实施诈骗。

  郝某2013年成立“**私募基金公司”,该公司组织严密,各司其职。既有专人负责审核员工的业务量,以及项款到账情况,也有专人管理“话务员”。而“话务员”每天的工作就是给“潜在客户”打电话,并对外扮演“专业操盘手”“老师”等角色,给股民分析大盘,推荐股票。

  案件警示:假冒私募基金之名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其诱惑性更强。一般投资者对私募基金不是十分了解,认为私募基金在行业内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个人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投资经验少,缺乏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但普遍期望实现高收益,很容易上当受骗。

  不法分子就是抓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利诱投资者。同时,证券期货市场上充斥着各类所谓的“内幕消息”,也使得郝某能以“私募基金公司”之名,顺利实施诈骗,不断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警惕高额回报陷阱

  从传统的“月月会”“日日会”到非法证券期货里的“内幕消息”,从个人集资诈骗到有组织有机构的“e租宝”……翻阅这些案件,不管不法分子如何包装,归根究底都是宣称以低投入高回报来引诱实施诈骗的行为。

  在这些集资案件中,为了让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往往会给投资者许诺高额回报,在集资初期也总是足额兑现承诺本息。这对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来说,既是加大投资的信心,也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大多数人在此情此景之下会呼朋引伴,把这等“好事”分享给亲戚朋友同事,甚至有的人会掏空家底或者网上借贷,追加大额投资,妄想赚取更多的高息。但是,现实却是,等到集资达到一定数量后,非法集资者便会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并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这也意味着,参与者的血汗钱多数情况下只能打水漂。

  远离非法集资,必须拒绝高息诱惑。你要相信,天下绝对不会有白白掉“馅饼”之事。不管非法集资者如何包装,不管各类媒介如何推崇,一旦对方承诺的利息高于银行利息,在投资之前,你一定得先打一个问号,确定这掉下来的是“馅饼”还是“陷阱”?如此,才能真正做到远离非法集资,保障财产安全。

  “七不”警示

  1.高息诱饵不动心

  最简单的方法是对照不同时期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利率。目前,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其年收益不会超过10%,如果企业或个人以超过10%的年收益吸收存款,就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嫌疑。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2.官方背景不迷信

  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合法”吸储不大意

  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查询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如果不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金融。如各类投资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企业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

  4.老板实力不崇拜

  有些公司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5.熟人热心不轻信

  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违规吸储不参与

  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7.媒体宣传不迷信

  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在各级媒体上投放大量广告,借助媒体推波助澜迅速敛财,比如“e租宝”曾在央视新闻联播前的黄金时段打广告,在短时间内非法融资规模超过750亿元,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另外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金融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非法集资界定标准和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火眼金睛识别非法金融活动

  1.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干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媒体大肆宣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2.翻新手段

  (1)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携款潜逃。

  (2)以交易所、交易中心、投资咨询公司、代理公司等名义,搭建所谓的“交易平台”,往往编造“政府审批”“政府同意”之类的信息,承诺高额收益,通过各类代理机构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群众参与。

  (3)打着即将上市、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的旗号,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4)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5)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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