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教〔2019〕137号 各镇(街道)教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浙财科教〔2018〕7号)《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省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原则,区教育局结合奉化区实际情况,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依据不同星级幼儿园合理办园成本、政府补助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同星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范围内,确定不同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指导价,托班保教费可以按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20%的上浮幅度收取。 二、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举办托管班的,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参加,幼儿园不得强制,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三、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区教育局规定的幼儿园星级收费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施行。幼儿园保教费调整应该在新学年开学前确定,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为平稳做好收费管理制度的前后衔接,首次调整收费标准最高增幅不超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保教费标准的40%。 四、保教费可以按学期或按月收取,一个月内幼儿实际在园时间不足10日的(含10日),当月保教费减半收取,超过10日的,当月保教费不再退还;幼儿入园后因故转园或者退园的,当月保教费不再退还;学期初、学期末不足1月的,保教费、伙食费按日收取(每月按21天计算)。 五、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六、幼儿园要保障9个半小时的在园服务,并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以方便幼儿家长接送。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要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区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录等相关情况。 七、各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等方面,促进我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要确保幼儿园非编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二级园非编教师年收入不低于公办教师的70%;确保保育员人均年收入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以上两个“确保”要求分三年调整到位。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奉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表 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 2019年8月5日 附件 奉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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