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唐山市丰润区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丰润政办函〔2019〕16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控制区范围 厂前路(含)—林荫路(含)—丰津公路北环段(不含)—112国道与102国道重合段(不含)—102国道南环段(不含)合围区域。 二、控制区管控措施 (一)控制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挖掘机、推土机、叉车、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控制区内使用前,应当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在控制区内使用。区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城管、交通等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三)控制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轻型物流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