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河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冀气领办〔2019〕102号)、《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2号),经研究,我区重新划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东山路(含)—林荫路(含)—丰津公路北环段(不含)—112国道与102国道重合段(不含)—102国道南环段(不含)合围区域。 二、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叉车、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前,应当到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在禁用区内使用。区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城管、交通等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三)禁用区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轻型物流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丰润政通字〔2019〕2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