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煤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使用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县散煤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对发现违规储存、销售散煤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二)除集中供暖、洁净煤生产企业及过境运煤车辆外,严禁其它运煤车辆进入县域销售,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三)县域内所有商业活动和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严禁储存、使用散煤。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积极举报。凡提供有效证据、举报线索经查实扣留的,按散煤每吨100元标准给予首位举报人奖励,对于3吨以下农用车或拖拉机等小型运输车辆一车次奖励500元。举报电话:110或8012417及所在乡镇值班电话。 特此通告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