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决定

2017-02-22 08:00:00 来源:抚宁区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7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骊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秦皇岛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森林封山防火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531日,为全区森林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内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在进入封山防火范围的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六、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八、公安、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

九、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6012208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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