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烧烤行为,提升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树立全国文明城市、国际旅游城市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秦皇岛市城市建成区(包括县城)范围内所有从事烧烤经营、进行烧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烧烤,是指利用炭火或加热器具对食物,包括肉类、海鲜、蔬菜、水果等进行烧制、烤制加工的行为。 第三条 对烧烤行为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负责辖区内烧烤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食品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履职尽责、疏堵结合、规范治理。 建立健全烧烤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重要事项督导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 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固定的门店、合适的经营场地,并加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条 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从事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室外经营服务,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七条 从事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以下行为: 第八条 倡导绿色健康饮食文化。 引导发展饭店式集约化烧烤。 鼓励应用新型无烟烧烤炉具,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第九条 秦皇岛市城市建成区(包括县城)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城市主次干路两侧,行政办公区、校园、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林地等区域,以及占用公共绿地、沙滩等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的行为; (二)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烧烤的行为; (三)占用居民住宅小区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 第十条 政府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烧烤管理工作: (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烧烤行为的监 督管理,全面取缔露天烧烤,规范和整治烧烤店露天经营、店外经营行为,加强烧烤店油烟净化设施管理和油烟排放治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烧烤行为; (二)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 (三)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烧烤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和打击无证经营烧烤行为和烧烤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审批部门要依法受理烧烤经营登记申请,提高审批效率,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五)公安机关负责噪声污染治理、治安秩序管理,依法查处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六)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上述部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烧烤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烧烤食品经营者未将烧烤餐厨废弃物交给依法设立并取得许可证书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批准的地点、时间和范围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乱丢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乱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河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烧烤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烧烤食品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九)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由食品和市场监督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烧烤食品或者进行烧烤促销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