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8-02 08:00:00 来源:抚宁区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办法原文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释义】

1.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目的即科学、有效地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同时参考、借鉴了《通化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石家庄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海口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地方的相关管理办法。

2.为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189月,秦皇岛市印发了《秦皇岛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将秦皇岛市创卫工作分为3个阶段,并明确了各阶段要完成的目标任务:2018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卫生管理实现全城无死角,通过省级调研考核;2019年继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卫生管理纳入长效常态机制,完成向国家推荐申报并通过国家暗访,针对问题整改提高;2020年城市管理达国内一流水平,各区分别打造城市品牌,提升城市内涵,凸显城市特色,通过国家技术评估和综合评审,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

为了成功实现创卫目标,秦皇岛市将积极实施“十大工程”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卫生素养和健康水平。其中,病媒生物的防制为“十大工程”之一。

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工程,具体来说,要做到:根据病媒生物消长规律,定期组织消杀活动;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监测调查,掌握辖区“四害”密度与分布情况,科学指导防治工作;食品加工、餐饮行业、农贸市场、公交车站、河岸两侧等重点场所、重点行业、重点地段的防蚊蝇和防灭鼠设施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辖区“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内等等。

3.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属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幸福感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办法原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以下简称病媒生物防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

【办法释义】

4.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概念解释。适用范围即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本市行政区域包括4个市辖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2个县(昌黎县、卢龙县)、1个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

5.关于病媒生物的具体范围,《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另外,根据《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关于病媒生物的概念也是限定为蚊、蝇、蟑螂、鼠等,所以本办法中所称的病媒生物亦指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

【办法原文】

第三条 病媒生物防制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采取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办法释义】

6.本条规定了基本原则。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立法属于社会领域立法,涉及的场所繁多、人员广泛,而且对于设施要求、防制药品等有一定要求。因此,总结本市和各地经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需要采取社会公共治理方式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大小区域协作开展工作。政府应当承担导责任,各辖区要属地管理,各单位要以身作则,积极开展工作,同时所有民众也要树立起健康、卫生理念,积极协作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在防治理念上,要以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治理孳生地与改造环境尤为重要,乃治本之策。

【办法原文】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划,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保障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办法释义】

7.本条规定了政府职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关系着公众健康,对本市建设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市(区)人民政府责无旁贷。进一步完善政府的总体责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办法原文】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病媒生物危害与防制知识,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方面的宣传教育。

【办法释义】

8.本条规定了病媒生物防制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良性进行离不开民众内心卫生环保观念的树立。要使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以卫生观念引导民众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前提要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官方媒体、社会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办法原文】

第六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办法释义】

9.本条规定了爱卫会职责。市、县(区)爱卫会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年度工作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起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

【办法原文】

第七条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集中统一活动;

(三)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检查考核、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诉事件和应急事件的处置;

(六)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法释义】

10.本条规定了爱卫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责。除了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培训指导、协调监督、督导检查外,还要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诉事件和应急事件的处置等其他工作。总之,要做好宣传、指导、执行、监督等全面工作。

【办法原文】

第八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抗药性监测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并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工地设置规范的防鼠、防蚊蝇设施,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和开展病媒生物消杀;

(三)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成区供排水系统、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休闲广场及周边、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和垃圾点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垃圾箱等环卫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和定期消杀,负责对城市区河道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治理;

(四)交通、铁路、民航、海洋渔业等部门依自身职责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公路、机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源地、城市区外河道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整治和病媒生物消杀;

(六)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灭鼠和消杀药物监管工作;

(七)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商场超市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八)海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秦皇岛口岸以及境外输入性病媒生物的监测与防制工作。

人民团体、驻秦部队、休疗单位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办法释义】

11.本条规定了爱卫会成员单位的防制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出于施行效果公共治理法治理念的双重考虑,采取卫生行政部门为主、行业管理部门为辅的施行模式

【办法原文】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办法释义】

12.本条规定了基层防制责任。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环节,承担着管理辖区内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职能,是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与广大群众直接面对,是落实政府管理承上启下的一个重要环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与民众联系紧密的基层群众组织,要确定成员分工,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办法原文】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场所治理工作;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

【办法释义】

13.本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和街道办事处的防制责任。在市、县城区范围内,以小区的居住形式居多,而大部分的小区也都配有物业服务企业。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因此,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应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若居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则由街道办负责本区域内的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场所治理工作。

【办法原文】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对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治理: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缝隙和孔洞;

(二)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应当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三)化粪池应当加盖密封,定期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

(四)其它有效措施。

【办法释义】

14.本条规定了孳生地治理措施。孳生地治理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起到治理源头的作用,尤为关键。开展孳生地调查,掌握辖区河流、沟渠、景观水体、污水井等蚊虫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公共厕所等蝇类孳生地本底情况,有调查方案、孳生地台账,定期检查,了解孳生情况。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孳生地,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有管理制度、环境整治方案和孳生地日常治理措施有检查、处理及消杀记录,辖区的孳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治理。

【办法原文】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仓储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屠宰场、养殖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办法释义】

15.本条规定病媒生物防制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场所人流量大,仓储场所、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与食品安全联系密切,因此对于以上这些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尤其要予以关注,其建立病媒生物防制自查制度也实有必要。

【办法原文】

第十三条 疾病防制机构每年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监测,科学指导除“四害”活动。

【办法释义】

16.本条规定了病媒生物监测。运用科技手段对生物密度和抗药性进行监测,疾病防制机构每年定期开展监测,对除“四害”进行科学指导。

【办法原文】

第十四条 市、县(区)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季节和密度情况,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爱卫办的要求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将病媒生物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并达到C级要求。

【办法释义】

17.本条规定了病媒生物杀灭和密度控制。通过持续有效的控制,创卫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其中,鼠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0-2011规定的C级要求。蚊虫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27771-2011规定的C级要求。蝇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 27772-2011规定的C级要求。创卫城市要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评估,控制效果获得省级爱卫办认可。

【办法原文】

第十五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虫媒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发生虫媒传染病或虫媒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启动联防联控机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办法释义】

18.本条规定了应急措施。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抗药性监测和效果评价等工作。其中,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发生传染病爆发时,启动联防联控机制,防止疫情扩散。

【办法原文】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和使用国家违禁品。

【办法释义】

19.本条规定了经营、使用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和器械规定。相关药品和器械要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经营和使用国家违禁药品。

【办法原文】

第十七条 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后二十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告。

在我市提供服务的异地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服务前十日内向市爱卫办报告。

市爱卫办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已经登记建档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方便单位和个人选择监督。

【办法释义】

20.本条规定了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的管理。有害生物预防控制属于专业性质的工作,因此不仅要取得营业执照,而且要取得相应特定资质。同时,为方便单位和个人选择和监督,市爱卫办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已经备案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

【办法原文】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办法释义】

21.本条规定了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为爱国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的领导下,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因而设立表彰、奖励机制,有利于激发单位和民众参与的积极性。

【办法原文】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为1232012345,负责将市民的举报、投诉按照职责划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办法释义】

22.本条规定了公民举报、投诉的权利。为了保公民享有健康、卫生的生活环境,赋予了单位和公民、经营者、管理者举报、投诉的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办法原文】

第二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释义】

23.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原文】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参加杀灭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单位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按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释义】

24.本条规定了不按规定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的法律责任。《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4项规定,不按规定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办法原文】

第二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其他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受到处罚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评比;对已取得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由授予单位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

【办法释义】

25.本条规定了单位法律责任。奖惩机制相结合,既有表彰、鼓励措施,同时规定有“不得参评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取消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等处罚措施。

【办法原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办法释义】

26.本条明确规定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属于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办法原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8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释义】

27.本条规定了《秦皇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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