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政策解读)

2019-08-05 08:00:00 来源:抚宁区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办法原文】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释义】

1.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本市控制吸烟的立法目的是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创造良好宜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不断增强本市人民的幸福感和满足感,以期更好地创建国家文明城市。

2.为了成功实现创建卫生城市的目标,秦皇岛市积极实施“十大工程”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水平。“实施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程”作为“十大工程”之一,具体要求包括深入开展控烟工作,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3.落实吸烟控制措施、作好控制吸烟工作属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幸福感有着重要推动作用。

【办法原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办法释义】

4. 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包括4个市辖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2个县(昌黎县、卢龙县)、1个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

【办法原文】

第三条  控制吸烟工作坚持管理与自律相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办法释义】

5.本条规定了控制吸烟工作的基本原则。控烟立法属于社会领域立法,是要通过法律形式约束规范公民生活方式、社会行为。因此涉及的场所繁多、人员广泛,执法难度较大,总结本市和各地经验,控烟工作需要采取社会公共治理方式。政府应当承担主导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办法原文】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建立控制吸烟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

办法释义】

6.本条规定了政府职责。控制吸烟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关系着公众健康,对本市建设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市(区)人民政府责无旁贷。进一步完善政府的总体责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控烟工作

【办法原文】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控制吸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的控制吸烟管理工作;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控制吸烟管理工作。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控制吸烟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

办法释义】

7.本条规定了主管部门的职责。秦皇岛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控烟工作中起总领、协调作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同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的控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监督工作,使控制吸烟真正落到实处。

【办法原文】

第六条 控制吸烟管理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监督管理:

(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旅游文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文化馆、娱乐场所、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饭店、餐饮业经营场所、超市、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负责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室外公共场所、主题公园、健康步道等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包括公共电梯等处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工信、国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企业控制吸烟工作;

(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机场、铁路、港口负责所管辖范围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十)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释义】

8.本条规定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全市烟民较多,如果按照重罚和严管思维,无论单部门执法还是多部门执法都难以实现,也不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控烟的主要目的在于从行政管理向公共治理转变,把控制吸烟的总体思路从禁止吸烟变为保障公民不受二手烟侵害的权利。管理与自律相结合,就是需要相关部门参与控烟管理,又需要烟民减少二手烟危害他人健康。出于执法效果公共治理法治理念的双重考虑,采取卫生行政部门为主、行业管理部门为辅的执法模式

【办法原文】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所辖区域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办法释义】

9.本条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的职责。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环节,承担着管理辖区内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职能,是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与广大群众直接面对,是落实政府管理承上启下的一个重要环节

【办法原文】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不吸烟。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向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内容。

办法释义】

10.本条规定了单位职责。控制吸烟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单位负责。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起到表率带头作用,责任到人,并定期汇报工作,不断加强对控烟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

【办法原文】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办法释义】

11.本条规定了控烟工作的宣传引导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控烟工作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办法原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吸烟者禁止吸烟场所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为12345,负责将市民的举报、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办法释义】

12.本条规定了公民参与控烟的权利。为了保护公民在禁止吸烟区域免受二手烟侵害,赋予了单位和公民、经营者、管理者举报、投诉的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降低烟草危害

【办法原文】

第十一条 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办法释义】

13.本条规定了室内禁止吸烟范围。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实施准则的公共场所定义为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室内可定义为包括有顶部遮蔽或一处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的任何空间,而不论顶部、墙壁或侧面试用了何种物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还是临时的。工作场所定义为公众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不仅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还包括工作人员在就业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例如包括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以及附属建筑。工作期间使用的车辆也属于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为包括用于运载公众以换取报酬或商业利益的任何车辆,包括出租车。

也就是说,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完全符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神,也与国内外控烟日趋从严的形势相吻合。

【办法原文】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场所(区域)禁止吸烟:

(一)妇幼保健机构;

(二)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

(三)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四)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

(五)健身场所、体育场馆的室外比赛区和座席区;

(六)敬老院、生活小区的健身区域;

(七)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场所、等候区域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风景名胜区;

(十)海滨浴场、沙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办法释义】

14.本条规定了室外禁烟范围。本条中诸如妇幼保健机构、图书馆、展览馆、健身场所、海滨浴场等场所,人流量大,而且未成年人、妇女、老人也较多,因此在此类场所进行控制吸烟要提高标准和要求。《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不仅要求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而且“适当时”还应在“其他”(也即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公众免受二手烟侵害。

【办法原文】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二)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不熄灭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证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控制吸烟管理。

办法释义】

15.本条规定了禁烟场所的责任。控烟立法本意在于创造一个无烟环境,保护公众免受二手烟的危害,因此控烟重点在无烟环境建设,开展工作抓手在于经营者、管理者,所以规定了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项义务和利用科技手段监控吸烟行为的权利。

【办法原文】

第十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室外吸烟区:

(一)非封闭空间,如有侧面不得超过两面;

(二)与非吸烟区隔离,与人员密集区域以及行人必经的建筑物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至少相距十米;

(三)设置引导标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标识;

(四)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

(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要求。

办法释义】

16.本条规定划定室外吸烟区域和标准。除第十条规定的室外禁止吸烟区域外,其它单位和组织室外区域不再全面禁烟,以保护吸烟人群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和组织可划定吸烟区域,划定的吸烟区域要符合本条例的项要求

【办法原文】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临时禁止吸烟的区域,并设立标识。

办法释义】

17.本条规定了临时禁烟区域。该条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执行特殊任务等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

【办法原文】

第十六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和戒烟咨询服务。

医务人员在常规诊疗中,为吸烟者提供简短的戒烟服务。二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咨询、指导和帮助。

办法释义】

18.本条规定了戒烟咨询和服务。帮助吸烟人群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是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减少烟草危害、保护群众健康的有效措施之一。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和戒烟咨询服务的相关活动,同时也规定了医务人员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相应的服务职责。

【办法原文】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办法释义】

19.本条规定了吸烟人的行为规范。遵纪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吸烟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或者乱扔烟头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办法原文】

第十八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举报、投诉频次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

办法释义】

20.本条规定了禁烟区监测,由市、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科技手段进行监测,促进控制吸烟工作。

【办法原文】

第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一百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办法释义】

21.本条规定了烟草制品销售者的义务。规范烟草销售对于控制吸烟有着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潜在吸烟人群。因此,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对公共场所控烟乃至整个控烟工作意义非常重大。

【办法原文】

第二十条 本市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办法释义】

22.本条规定烟草广告管理。减少烟草广告是降低烟草消费的有效手段,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或者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办法原文】

第二十一条 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义务监督员,对禁止吸烟场所和烟草制品销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办法释义】

23.本条规定了控烟志愿者。控制吸烟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是做好控制吸烟工作的重要保障。志愿者是控制吸烟工作的重要力量,从上海、深圳等城市的经验和本市的实践来看,志愿者在开展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监督场所、提供戒烟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调动志愿者参与到控烟工作中来

【办法原文】

第二十二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办法释义】

24.本条规定了个人吸烟者的法律责任。《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办法原文】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释义】

25.本条规定了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办法原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办法释义】

26.本条明确规定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属于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办法原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入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侧面有两面以上环绕的任何空间,包括电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卫生间等。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主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以及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和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

烟草广告和促销,是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烟草赞助,是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办法释义】

27.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相关内容,“公共场所定义为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

室内定义为包括有顶部遮蔽或一处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的任何空间,而不论顶部、墙壁或侧面试用了何种物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还是临时的。

“烟草制品”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

【办法原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81日起施行。

办法释义】

28.本条规定了《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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