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高校毕业生落户手续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9-12-26 08:00:00 来源:固安县人民政府 - 首页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文件精神,为了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进一步简化落户手续,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县落户政策做出如下调整:

1、当年应届毕业生在我县城镇地区有落户意愿的,可以凭相关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本)、身份证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2、往届毕业生未就业的,在我县选择就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凭相关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3、往届毕业生已经就业创业的,年龄未满50周岁的,可以凭相关学历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含京津冀地区)或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4、我县“313”主导产业(包括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科创服务、临空服务、文旅康养、都市农业)的从业人员,可以凭相关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5、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凭相关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6、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时,符合我县落户条件的,不受迁移证上的迁移地址和有效期限限制。

7、落户地址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接收。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需提供本人、父母、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

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户主页;

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专科以上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固安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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